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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保字第8号

程文华与靳晓龙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文华,靳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程文华,女,196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靳晓龙,男,1976年0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25J**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2月25日18时许,靳晓龙驾驶鲁R25J**号小型轿车沿曙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明县五得利转盘处时,进入五得利转盘,与沿在五得利转盘由北向南行驶程文华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程文华受伤,两车损坏。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靳晓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文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程文华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靳晓龙所有的鲁R25J**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以东房(私)字第020020号房产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靳晓龙所有的鲁R25J**号小型轿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金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