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藁城市。被告田某,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占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