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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0006号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藁城市。被告田某,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占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