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4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师某某,某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某村委会。法定代理人苟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56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系该村村支部书记。
上诉人杨某某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0026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某某,被上诉人某县某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查明,被告在1987年建校时占用了原告原有宅基地,原告现住所在村规划区域以内,某县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宅基地依法进行了登记。2013年6月27日原告以被告占用其宅基地系借用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杨某某。宣判后,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杨某某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变更案由,剥夺其诉权。上诉人以“宅基地借占协议纠纷”起诉,主张与被上诉人解除协议,归还祖留庄基,赔偿毁坏上诉人庄基地上的附属物损失。可一审法院毫无根据地确定该案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有意抵销上诉人的请求及主张的实现,是极不公平的。
二、上诉人主张“宅基地借占协议纠纷”附有证据证明。其手中的协议有两份,内容一致,差异是一份有加盖被上诉人村委会公章,一份未加盖公章。上述两份协议的来历,第一份协议却系唐承礼找人所写,名为个人所签,第二份协议系上诉人所抄,但章子是真的,虽系尔后补充,实际内容完全一致,并未造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即“庄基地皮借占纠纷”。
三、被上诉人村委会当庭承认所争议庄基属上诉人家宅基地,当庭还出示了已被收回村委会统一管理的上诉人祖留庄基(1953)436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佐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提供了两份协议(内容一致),证明该村建校占用其原宅基地,学校搬迁或者缩小地皮归上诉人所有,若划于别人,上诉人有权干涉。被上诉人虽不认可协议内容,但认可该村在1987年建校时占用了上诉人原有宅基地,并提供一份庄基证存根,证明被上诉人已给上诉人另划有一处庄基,上诉人已在此居住20多年。上诉人认为村上并未给其另划庄基,其现在居住在原砖厂的地方,其不知道也不承认被上诉人给其划有庄基。现上诉人以学校缩小,被上诉人将原宅基地变卖,被上诉人应按协议返还原有宅基地。上述纠纷属村民与集体组织之间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驳回上诉人杨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之规定,应予纠正,但不影响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春丽
审判员 席晓颖
审判员 闫亚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贾 洋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