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031号
申请执行人:叶祖国。
被执行人:高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俊银行存款328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华山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103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叶祖国,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老街67号。
被执行人:高俊,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金谷苑3幢306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俊银行存款328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四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崔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