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辖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元庆。原审被告孙云波。原审被告王明金。原审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江山,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余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明鹏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8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案涉及的多数被告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蒙阴县。该案事故发生地虽在新泰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蒙阴县垛庄镇,故该案应由蒙阴县人民法院受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孙元庆的诉称,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即事故发生地在新泰市,故本案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新泰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邢晗晗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