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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858号

丁兴松与司晓晨、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丁兴松,司晓晨,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858号原告丁兴松。委托代理人何广寿。被告司晓晨。委托代理人蔡霞。被告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郑甸村。法定代表人吴亚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燕,系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兴松与被告司晓晨、如皋市亿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兴松于2014年1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兴松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兴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丁兴松负担。

审 判 长  司荣华

人民陪审员  周丹丹

人民陪审员  周 莺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