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栾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尚超,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毅,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代表人杨建军,男,系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丰春,男,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尚超与被告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尚超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超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尚超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涛
代理
审判员 王根虎
人民陪审员 田宇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