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00683号
原告:潘晓初,男,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生人,满族,现住开原市八一街117号楼1单元402号。
被告:肖伟,男,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生人,汉族,现住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
被告:宫起伟,男一九六0年十月二十一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水塔新村4号楼6单元301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立志,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曹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牛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初诉被告肖伟、宫起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初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潘晓初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晓初负担。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杨显华
审判员 史书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