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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4号

朱大卫与郑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大卫,郑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4号原告朱大卫。委托代理人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林成。被告郑魏萍。本院在受理原告朱大卫诉被告郑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大卫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大卫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雪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邹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