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4号原告朱大卫。委托代理人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林成。被告郑魏萍。本院在受理原告朱大卫诉被告郑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大卫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大卫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雪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邹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