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33号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轶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7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31300051/25307871号平安银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2012年6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12月13日,收款人:东莞市凤岗长加五金加工厂,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李 娴
人民陪审员 潘 礼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瑛(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