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的。被执行人常天平。王红的诉常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玉莲
审判员 王国增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自
王红的与常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的。被执行人常天平。王红的诉常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玉莲
审判员 王国增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