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52号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万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洋,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0元,由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尚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冰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