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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1343号

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343号

原告:宁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惠娟

审 判 员  鞠洪彬

代理

审判员  张柏森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