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343号
原告:宁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惠娟
审 判 员 鞠洪彬
代理
审判员 张柏森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