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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753号

周许悦、寿建锋等与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许悦,寿建锋,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753号

原告:周许悦,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寿建锋,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诸暨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燕、陈永平,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幢***室。

法定代表人:郑兆生。

被告: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北路208号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尤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许悦、寿建锋与被告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因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