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753号
原告:周许悦,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寿建锋,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诸暨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燕、陈永平,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幢***室。
法定代表人:郑兆生。
被告: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北路208号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尤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许悦、寿建锋与被告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因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