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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18号

胡春梅、何磊与冯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30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春梅,何磊,冯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18号原告胡春梅,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原告何磊,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冯雪,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胡春梅、何磊与被告冯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所提供被告冯雪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冯雪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春梅、何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彪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