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宜城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龚慧明,破产清算组组长。被告黄金彩。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破产清算组诉被告黄金彩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破产清算组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破产清算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城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