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伍玖,男,汉族,住铜陵郊区。被告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金政,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伍玖诉被告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伍玖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或资金人民币12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或资金人民币1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多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章俊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