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金凤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文 来自:
李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金凤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