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调确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孙某甲,男,1941年6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甲于2013年1月11日因劳动争议纠纷,经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因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才申请司法确认,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种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甲关于确认2013年1月11��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