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陶伯寅。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项林军。委托代理人沈金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方向红。委托代理人陈玮、石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伯寅诉被告项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陶伯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陶伯寅撤回对项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4元,减半收取2982元(已批准缓交),由陶伯寅负担。
审判员 陶 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