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执人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地址:重庆市璧山县新生街**号。法定代表人谭良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全,璧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永刚,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执行人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璧市政环卫罚(2013)第0132号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王永刚未缴纳2012年1-12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作出并于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市政环卫罚(2013)第0132号《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3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市政环卫催字(2013)第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为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渝璧市政环卫罚(2013)第0132号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丰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吴存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宗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