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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05号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5)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助斌,肖慧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男,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张助斌。被执行人肖慧君,与被执行人张助斌系夫妻。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3)第2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4月1日作出的陂计生征字(2013)第2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刘宝丽

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

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晏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