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20-08-24
案件名称
陈维林与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维林;盛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陈维林,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务农。被告盛兴,男,成人,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林与被告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林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维林负担。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