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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20-08-24

案件名称

陈维林与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维林;盛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陈维林,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务农。被告盛兴,男,成人,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林与被告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林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维林负担。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