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江海位与朱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朱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江某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朱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缴诉讼费手续。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汪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