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贺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60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新城乡黑龙沟村,农民。被告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新城乡黑龙沟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凤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