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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陆梅君与孙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梅君,孙红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34号原告:陆梅君。委托代理人:顾杰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阳。原告陆梅君诉被告孙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梅君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红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梅君撤回对被告孙红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梅君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