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区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玉区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梁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XX,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梁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4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书第一项支付工资款2400元及违约金30634元,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X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李XX支付了工资款2400元,申请执行人李XX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追偿,并申请本院对上述申请事项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42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支付工资款2400元及违约金30634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