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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宣以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591号原告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肥西县。负责人张世建,该单位主任。被告宣以平,男,195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宣以平返还青苗补偿费纠纷一案,原告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菡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