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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卓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前进路鼎湖新村二区一栋商铺7卡,组织机构代码:66647016-4。法定代表人:文贵江,该公经理。被告:陆卓光,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以资料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资料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杜宁光代理审判员  郑凤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劲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