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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刘某某,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张某,现已成年。被告于2009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十家堡八棵树村委会证明一份、结婚证原件一份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承认有砖瓦房三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有村委会证明信予以证明,应予认定。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自认有砖瓦房三间,亦应认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民诉法》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家庭财产三间砖瓦房,原被告各享有其价值百分之五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王 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