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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刘娟与王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王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刘娟。被告王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于2013年9日27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的车辆。现因被告已缴纳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光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