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刘娟与王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王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刘娟。被告王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于2013年9日27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的车辆。现因被告已缴纳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光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