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景春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景春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景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景春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候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