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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景春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景春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景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景春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候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