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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伞英与浙XX飞轻纺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伞英,浙XX飞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周伞英,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德荣,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浙XX飞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法定代表人周育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伞英与被告浙XX飞轻纺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伞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伞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