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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450号原告:刘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