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530-1号原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六。被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委托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已于2013年7月25日就本案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经受理,而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再提起诉讼。按照管辖权的有关规定,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先受理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先受理,故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芹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吾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