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尚凡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凡森,山东泓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635-1号申请执行人:尚凡森。被执行人:山东泓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王徐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崔守近,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泓昇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凡森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凡森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泓昇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