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广东铭翼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国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铭翼科技有限公司,李海江,广州捷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943号原告:广东铭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国升。委托代理人:李永江(同系第三人陈国升的委托代理人),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锡鹏,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海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捷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三人:陈国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铭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江、广州捷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国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铭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广东铭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曾 红人民陪审员 程志雄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晓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