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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何某某及第三人刘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贺某某,男,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2年4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苏慧,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第三人刘某某,男,生于2002年4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贺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何某某及第三人刘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贺某某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震宇人民陪审员  高丽萍人民陪审员  赵桂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