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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中刑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雪菲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刑终字第00080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55年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无业。2013年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生于1955年6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无业。1995年3月因合同诈骗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汉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上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叶某某,李某某均系主犯,原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3)汉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江华审 判 员  曹汉民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