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赛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驾驶浙h×××××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衢州市上方镇驶往本市大同镇,20时50分许,行驶至富衢线144km+100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情、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涉案驾驶人、车辆信息核查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邱某的证言,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含量凭证、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查获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