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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亨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23号原告:合肥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强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达夫,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亨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林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亨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