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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79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若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