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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国成与彭文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成,彭文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2号原告:陈国成。被告:彭文超。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彭文超已提供担保,原告同意将被告彭文超驾驶的车辆解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博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