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国成与彭文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成,彭文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2号原告:陈国成。被告:彭文超。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彭文超已提供担保,原告同意将被告彭文超驾驶的车辆解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博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