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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季小琴与章金花、李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小琴,章金花,李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季小琴。被告章金花。被告李奉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受理了原告季小琴诉被告章金花、李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季小琴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小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剑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