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季小琴与章金花、李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小琴,章金花,李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季小琴。被告章金花。被告李奉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受理了原告季小琴诉被告章金花、李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季小琴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小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剑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