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超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宾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二终字第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官小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超华。诉讼代理人董树珍。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宾项目部。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官小星,被上诉人张超华的诉讼代理人董树珍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事实不清和程序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远潇审 判 员 卢 怡代理审判员 侯永魁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