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荣康与太原市金色部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康,太原市金色部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荣康,个体。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金色部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9号君怡大厦411号。法定代表人孟树伟,总经理。原告荣康与被告太原市金色部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学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康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原市金色部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康诉称,2012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原告)给予甲方(被告)招聘劳务人员”。合同生效后,原告为此不仅自行招聘劳务人员,同时委托太原市创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同招聘。数日后,原告给被告招聘了约100多位劳务人员,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通知原告不能安排劳务人员就业。为此原告损失很大,不仅赔付了创生公司的违约赔偿款20000元,自身为招聘也垫付了费用5000元。因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事后多次找被告协商,2012年7月18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时至今日也未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原市金色部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原告)给予甲方(被告)招聘劳务人员”。合同生效后,原告一方面自行招聘劳务人员,同时也委托太原市创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同招聘。数日后,原告为被告招聘了约100多位劳务人员,但被告通知原告不能安排劳务人员就业。为此原告赔付了创生公司的违约赔偿款20000元,自身为招聘也垫付了一些费用。2012年7月18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元作为对原告投入的补偿,但被告时至今日也未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劳务派遣合同》、民事调解协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无法正常履行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自行投入的5000元,在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以认定。逾期利息按20000元为基数,利率为7%,时间为一年计算为14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原市金色部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荣康赔偿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14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炯凯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