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晚苟、陈妙容等与罗中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晚苟,陈妙容,陈木华,陈建华,罗中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陈晚苟(又名陈子盛),男,汉族,广东四会人,农民,住四会市黄田镇江,居民身份证号码:×××2813。原告:陈妙容,女,汉族,广东四会人,农民,住四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826。原告:陈木华,男,汉族,广东四会人,厨师,住四会市黄田镇江,居民身份证号码:×××2816。原告:陈建华,男,汉族,广东四会人,农民,住四会市黄田镇江,居民身份证号码:×××2810。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文聪,男。被告:罗中靠,男,汉族,广东怀集人,职员,住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814。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肇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负责人:何嘉欢。委托代理人:李璟扬,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晚苟、陈妙容、陈木华、陈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3年9月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晚苟、陈妙容、陈木华、陈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3.5元,由原告陈晚苟、陈妙容、陈木华、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赵建红二0一三年九月书记员 吴锦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