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宫鹏军与被告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鹏军,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宫鹏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杨洁,女,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宫鹏军与被告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宫鹏军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宫鹏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