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60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戴巍,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邹亚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珅,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成镇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