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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朱建琼、孙瑞娥与被申请人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琼,孙瑞娥,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292号申请人朱建琼。申请人孙瑞娥。被申请人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朱建琼、孙瑞娥因与被申请人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第三人陈惠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张家台居委会产权号为权证第00036214号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第三人陈惠群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张家台居委会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祥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